被告:北京嘉禾国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15号10层1001。
法定代表人:王登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女,1981年1月8日出生,该单位职工。
原告李萌与被告北京嘉禾国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萌、被告嘉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1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嘉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主张其车辆系停车期间被不明车辆剐蹭不能成立。
因原告的车辆属于SUV,车型上窄下宽,原告停车期间,共有29辆车进出车场,其中,小型轿车21辆,SUV车辆8辆,根据原告车辆的剐蹭位置,这些车均不可能剐蹭到原告的车。
且原告停放车辆的位置旁划有黄线,正常的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时不会贴近黄线行驶,亦不会与原告车辆剐蹭,故原告所述其车辆系在停车场内被剐蹭与推定的生活常识和生活实践不符;二、原被告之间系停车场场地占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未将车钥匙交付被告,未失去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被告收取的停车费系土地使用对价,而非保管行为对价;三、被告车场入口公示的“嘉禾国信大厦停车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该停车场只提供小型机动车辆场地停放,如车辆有划花、损坏、遗失等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日17:07分,李萌将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奥迪Q5车辆停放到嘉禾公司经营的位于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广渠门路口至白桥大街北口段的嘉禾国信大厦停车场内。
当日17:27分,李萌发现其车辆尾门右上部、右后叶子板、右后三角窗上部金属条被剐蹭,随即报警并通知停车场管理人员查看监控。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接报警后于当日出具受案回执。
当日19:38分,李萌向嘉禾公司交纳停车费18元后驾车驶离该停车场。
2020年12月3日,李萌将车辆送至北京博瑞祥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并支付维修费1600元。
2020年12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区交通支队前门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事实:2020年12月2日17:27分,在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广渠门路口至白桥大街北口段嘉禾国信大厦停车场,李萌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普通客车静止停放,报警称被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无人受伤”,“当事人责任:因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出具事故证明。
”庭审中,嘉禾公司陈述因李萌停车的位置处于监控死角,故未能查明李萌停车期间何种原因造成车辆剐蹭。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李萌的车辆停放于嘉禾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内,嘉禾公司收取了停车费并出具了盖有其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嘉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李萌的车辆。
现李萌的车辆在保管期间发生剐蹭,故嘉禾公司应当承担因保管不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