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喜凤与李根瑞、徐清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宁0202执924号之二
所属地区:石嘴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29公开日期:2021-06-02
当事人:张喜凤;李根瑞;徐清立;郭水玲;胡新中;苏春玲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宁0202执9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喜凤,女,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申请执行人:李根瑞,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徐清立,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芨沟无烟煤分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郭水玲,女,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胡新中,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苏春玲,女,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喜凤、李根瑞申请执行徐清立、郭水玲、胡新中、苏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新中名下的下顶锤式全液压钻机予以评估拍卖,评估价为879200元,经一拍、二拍降价、变卖后仍无人竞买。

变卖于2021年1月18日结束,流拍价为562688元。

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将该标的以562688元的价格以物抵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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