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双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0682执379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什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24公开日期:2021-09-30
当事人: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双武;谢小贵;张代蓉;龚德俊;王志琼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许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双武,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谢小贵,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张代蓉,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龚德俊,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王志琼,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关于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双武、谢小贵、张代蓉、龚德俊、王志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8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