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盈盈、李亚军等赠与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赣0281执恢17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乐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22公开日期:2021-10-09
当事人:张盈盈;李亚军;李晨晨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281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张盈盈,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李亚军,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李晨晨,女,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张盈盈、李亚军与李晨晨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晨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张盈盈、李亚军人民币1466354.36元,本案受理费23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282元,合计52432元,由李亚军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司法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