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学付与郭玉保、徐秀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782民初76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23公开日期:2021-04-19
当事人:张学付;郭玉保;徐秀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782民初767号原告:张学付,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郭玉保,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徐秀枝,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原告张学付与被告郭玉保、徐秀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学付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郭玉保、徐秀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小麦款9131元(按照每斤1.15元,扣除运费、麦种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郭玉保和被告徐秀枝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份被告收购原告小麦7940斤。

原被告协商小麦价格按照市场价计算,被告未支付原告粮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小麦款。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被告徐秀枝出具的证明条1份。

证明原告卖给二被告7940斤小麦。

本院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材料:河南正源综合资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案涉小麦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为:案涉小麦单价为1.15元/斤。

对上述证据,本院综合认证如下,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收购小麦。

2019年6月,原告卖给二被告小麦7940斤,被告徐秀枝给原告出具收据。

案涉小麦经鉴定市场价为1.15元/斤。

案涉小麦总价款为9131元,二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卖给被告小麦,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双方行为符合买卖合同法律特征,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买卖小麦口头合同。

该口头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市场价1.15元/斤计算小麦价款的请求,根据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原告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逾期或拒不支付原告小麦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麦款9131元的诉求依法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