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长春天伦不孕不育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1598-8号钻石新都D区102、10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齐江辉,执行董事。
执行申请人庞庆喜与被执行人长春天伦不孕不育医院(普通合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