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1102柳凯与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2021)苏05民终1102号 |
所属地区: | 江苏省苏州市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 民事二审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公开日期: | 2021-04-29 |
当事人: | 柳凯;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民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凯,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辉,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6539785E,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正崴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林坤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柳凯因与被上诉人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柳凯在本案审理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