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启华与黔东南州殡葬服务部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黔2601民初1561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凯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22公开日期:2021-04-29
当事人:吴启华;黔东南州殡葬服务部
案由: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01民初1561号原告:吴启华,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桂秦,贵州洲联合(剑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潘兰芬,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黔东南州殡葬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45号(州殡葬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6606565XR。

法定代表人:杨若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永龙、杨小江,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吴启华与被告黔东南州殡葬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吴启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未依法为原告缴纳1993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养老保险而致原告已逾退休年龄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退休金而导致的养老金损失517548元(2018年贵州省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保险金2537元×12/月×17年,注:2019年中国人均寿命为77岁)。

事实与理由:原告1993年4月4日1日即应聘到被告处郭家坪火葬场担任门卫一职,负责火葬场门卫看护,场内安全,打扫卫生及生活区保洁工作等,月工资80元。

原告自入职后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获得被告上上下下的一致好评。

2002年9月30日被告(原州殡葬管理所,2004年变更为州殡葬服务部)与原告补签一份《临时用工协议》,约定:1、雇请费用月工资260.00元,雇请时间为一年,从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止,2、受请人员为24小时值班制,任务是负责门卫看护,场内安全,打扫卫生及生活区清洁卫生,做好外来人员登记等等......。

然而一年期满后被告仍然继续留用原告直至2020年5月,但却未再与原告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在此期间原告的工资逐年增加,在2015年时已增加至每月2100.00元。

原告从1993年入职,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至2017年9月已然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被告却未依法为到社保部门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而是让原告继续工作至2020年5月,然而2020年5月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劳动关系转到凯里市保安公司,但原告实际仍在被告处继续从事原工作。

由于迟迟不能退休,原告心急之下到社保部门打听才知道多年以来被告竟然从来没有依法为原告办理缴纳社保。

由于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之前从未办理缴纳过社保,按社保政策也已无法再办理补办补缴相关社保手续,从而导致原告如今年逾60岁却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既然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就应当依法为原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被告拒不为原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无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致原告老无所依,老无所养,无处领取退休养老金,生活面临严重危机。

为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及时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