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林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刘振义、刘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105执3000号
所属地区: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11公开日期:2021-04-30
当事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顺林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刘振义;刘彪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05执3000号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金融城**楼**。

法定代表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顺林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工业园新青二路****厂房**div>法定代表人:刘振义。

被执行人:刘振义,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广西灌阳县iv>被执行人:刘彪,男,199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iv>关于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顺林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刘振义、刘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05民初290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顺林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逾期利息、评估费、物流搬运费、垫付房屋租金和水电费合计92785.04元;二、被告刘振义、刘彪对被告顺林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在52785.0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被告刘振义、刘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顺林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1133.5元,保全费1006元,合计2139.5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28.5元,由被告顺林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刘振义、刘彪共同承担2011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关财产查询和查封冻结,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无车辆登记;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3、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扣划,本案现已执行到位6914.93元并拨付给申请人,其剩余数额较小,远不足清偿此案;4、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9日,如需续封应于上述日期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5、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登记情况;6、本院4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于2021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再次进行查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或下落,申请人未能提供。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