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楠楠,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莱威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八益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3314566197J。
法定代表人:张保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雄,四川民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好匠人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匠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莱威阁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威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3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好匠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好匠人公司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莱威阁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莱威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未划分责任比例。
双方均认可的《锦城项目现场实际问题汇总》记载,好匠人公司所安装部分存在问题,但存在问题的前提是莱威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存在问题,好匠人公司进场发现问题并多次提出,要求莱威阁公司处理,但莱威阁公司未解决产品存在的问题,也未提供合格的产品给好匠人公司安装,而是给好匠人公司增加签证费用,这意味着好匠人只能使用莱威阁公司提供的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安装。
一审将安装存在的问题的责任全部归责于好匠人公司,属事实认定错误。
2、好匠人公司就产品问题多次与莱威阁公司协商无果,好匠人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21日及7月3日向莱威阁公司发出《联络函》,但莱威阁公司迟迟未予回复,好匠人公司于2020年7月14搬走机具停止施工,好匠人公司退场时尚有部分工作未完成,即使莱威阁公司整改,这部分未完成的工作不属于整改工作范围,一审认定未完成部分工作均为整改工作不当。
3、一审查明的事实,判决中未予支持不当。
一审查明,2020年6月4日双方协商一致就木质木门门套与墙缝填充胶剂费的增项费用为16175,莱威阁公司已付10000元,剩余6175元未予支付,但原判未支持上述款项。
莱威阁公司辩称,好匠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整个项目的施工是因好匠人公司缺乏技术工人造成安装质量不达标,并且擅自离场,给莱威阁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好匠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4月3日签订的《四川莱威阁家居有限公司家具安装承包合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不再继续履行合同;2、由莱威阁公司支付好匠人公司安装相关费用78581.6元;3、判令莱威阁公司支付违约金62270.4元;4、案件受理费由莱威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3日,莱威阁公司作为甲方与好匠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四川莱威阁公司家具安装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莱威阁公司将其承包的成都市双流区中和镇“锦城悦庭”项目工程中的木质门安装工作分包给好匠人公司。
并约定了安装期限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20日;甲方指定现场负责人宋坤、乙方指定现场负责人李开新;安装后若有问题、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返工或整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验货问题:安装完毕乙方必须请第三方验收;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无故解除/终止本合同或违约致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对质量、报酬、付款方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内容。
好匠人公司于2020年4月6日进场开始施工。
莱威阁公司经银行或微信转款给好匠人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8日支付9011元、2020年4月30日支付22106元、2020年5月13日支付19008元、2020年5月25日支付16262元、2020年6月5日支付58221元、2020年6月5日支付3100元(门套加固、门头补缝增加费用)、2020年6月5日支付10000元(增加签证补助费由黄德海微信转帐)、2020年6月22日支付10000元(补加费用),合计147708元。
好匠人公司提交的2020年6月21日锦城项目现场实际问题汇总(双方无异议证据),载明:安装部分:1、门头板安装有高低、左右落差过大;2、门套线安装有松动现象;3、门套线安装有弯曲、左右线不同一水平面(墙体厚度不一致);4、卫生间门套安装与门坎实木不在同一水平线现象。
产品问题:1、门套板加工尺寸超越墙体10-15%,(墙体高度不一致);2、门头板加工长短误差及弯曲度开弓;3、门头板加工尺寸错误导致门扇高度无法安装有100多个;4、门扇开孔尺寸与位置错误(部分);5、产品色差过大。
施工现场:1、墙体厚度左右误差太大、建筑门洞大小头居多;甲方现场负责人谢龙对安装整改往复要求。
安装进度部分:1、安装工人进行往复整改,导致安装进度滞后;2、生产下单计划错误,现场安装不配套,同一工作面往返施工;3、供货不配套,由最开始20人递减至6人;4、锁孔与锁舌孔要现场重新开孔,手工操作导致安锁进度缓慢。
供货进度:1、从4月5日发第一车货到6月13日最后一车货,供货产品都还没有完全到齐,现场安装工人都是往返施工;2、到6月21日都还有约100个门扇未到工地现场;3、现场安装挂门的门扇与实际门洞不是同一配套产品(编号错误)。
2020年4月27日总承包方成都建臻科技公司向莱威阁公司发出处罚通知书,事由1、对甲方发现并提出的问题整改力度过小、进度过慢;2、门套安装时,门楣缝隙不一致,同一门楣中,门楣与门套线的贴合高度不一致,门套过大;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差,多次提出并未整改重视,纸皮包装未做到工完场清;4、现场门套安装施工进度滞后,货物供应慢,导致我司整体安装进度严重滞后以致拖延甲方工期。
罚款3000元。
2020年7月14日好匠人公司搬走机具停止施工。
2020年7月15日莱威阁公司委托四川民选律师事务所向好匠人公司发出律师函:1、请贵公司在2020年7月16日前对现场安装的产品、五金数量进行清点移交并彻底退场。
2、对没有完成的工程及安装不合格的产品整改,由莱威阁公司另行安排人员进行止损补救,所产生费用由贵公司承担。
3、对贵公司在本项目中给莱威阁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由贵公司承担经济及其法律责任。
2020年7月16日,双方对施工工程量结算,莱威阁公司确定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宋坤向好匠人公司出具安装数量确认单,载明:原告完成门套安装1891套、门扇安装1428套、锁安装630套。
并备注存在质量问题:(1)门套不正未整改;(2)锁片安装未调整;(3)、门套线松动未处理好。
依据莱威阁公司提供的临时用工协议书、张述兵收条、微信截图、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2020年7月16日莱威阁公司与张继兵订立了临时用工协议书,约定工作内容为“锦城悦庭项目”3号楼木门及门套整改任务,莱威阁公司向张继兵支付人民币79665元。
一审另查明,2020年5月17日双方协商一致:就门套板加固,补油漆莱威阁公司追加费用3100元。
2020年5月29日双方协商一致:莱威阁公司增加安装费用10000元,2020年6月4日双方协商一致:就木质门门套与墙缝填充胶剂费的增项费用为16175元,莱威阁公司已付10000元。
好匠人公司认为,门套安装166408元(1891套×88元/套)、门扇安装(1428套×20元/套)、锁安装12600元(630把×20元/把),合计应付207568元,已付124608元,扣除质保金10378.4元后莱威阁公司尚欠72581.6元未付。
另增项费用6000元未付,合计应付安装费用78581.6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双方签订的《安装承包合同》,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且合同双方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故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现争议焦点好匠人公司完成的安装成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案中,好匠人公司提交的锦城项目现场实际问题汇总及成都科普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显示,安装部分存在:1、门头板安装有高低、左右落差过大;2、门套线安装有松动现象;3、门套线安装有弯曲、左右线不同一水平面(墙体厚度不一致);4、卫生间门套安装与门坎石木和在同一水平线现象。
2020年7月16日,双方对施工工程量结算时莱威阁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宋坤备注:(1)门套不正未整改;(2)锁片安装未调整;(3)、门套线松动未处理好。
且双方签订的《安装承包合同》约定安装完毕乙方必须请第三方验收。
但好匠人公司并未经第三方验收合格,事实上好匠人公司仅完成大部分安装任务,双方就安装质量、付款等问题产生争议后,2020年7月14日好匠人公司搬走机具并停止施工。
根据以上事实,好匠人公司安装的木门确实存在安装质量问题,且未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好匠人公司尚不具备请求支付余款78581.6元的条件。
莱威阁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安装费用78581.6元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中,双方对莱威阁公司已支付好匠人公司的安装等费用147708元,剩余安装费78581.6元未支付的事实并无争议。
双方签订的《安装承包合同》约定,安装后若有问题、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返工或整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但好匠人公司就莱威阁公司提出安装上尚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门套不正未整改,2、锁片安装未调整,3、门套线松动未处理好,未采取整改措施,莱威阁公司不得已委托第三方对安装质量问题进行返工整改,根据莱威阁公司提供的临时用工协议书、张述兵收条、微信截图、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明2020年7月16日莱威阁公司与张继兵订立了临时用工协议书,约定工作内容为“锦城悦庭项目”3号楼木门及门套整改任务,莱威阁公司向张继兵支付人民币79665元。
其余莱威阁公司主张的整改损失因支付依据不充分且莱威阁公司未提出反诉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确认。
因而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好匠人公司以莱威阁公司拖欠安装进度款致使好匠人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上述合同为由,请求莱威阁公司承担违约金62270.4元的问题。
根据双方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无故解除/终止本合同或违约致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案中,由于好匠人公司存在安装上的质量问题,在莱威阁公司要求整改未经整改验收合格,便以搬走机具停止施工的行为,表明其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并非莱威阁公司单方无故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至于莱威阁公司提供产品虽然也存在一定问题,增加安装上难度,但双方经三次协商后,被告同意并追加了安装费用23000元,好匠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莱威阁公司有根本性违约情形导致好匠人公司无法继续履行。
因此,好匠人公司的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也不具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其要求莱威阁承担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本案中,好匠人公司以搬走机具停止施工的行为,表明其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次日莱威阁公司以律师函形式,要求好匠人公司在2020年7月16日前对现场安装的产品、五金数量进行清点移交并彻底退场,7月16日双方现场负责任人对安装的产品数量进行了确认,以上事实表明双方对2020年7月16日解除《安装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