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王俐恺3369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永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闽0481执786号
所属地区:永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31公开日期:2021-04-27
当事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王俐恺
案由:其他案由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南溪路1099号4-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34BCHA9C。

法定代表人:钟晨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俐恺,男,1997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褔建省龙海市。

申请执行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俐恺支付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俐恺未履行支付令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俐恺的银行存款计4439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密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池元超 书 记 员  范秀黎 附相关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