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治军,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治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确定被执行人张治军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6855元、利息6942.99元、违约金2495.6元,并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23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待核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
案件受理费466元,依法缴纳执行费601元,以上共计47360.59元。
但被执行人张治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治军名下银行存款47360.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治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文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天鹏 书 记 员 章继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