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祝军,男性,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被执行人:李界铭,男性,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曾小红与李祝军、李界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川1421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66481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负担受理费750元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另向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仁寿县综治网格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自立案执行已逾三个月,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拟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尚未履行(2019)川1421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