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曾小红、李祝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仁寿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1421执108号
所属地区:仁寿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19公开日期:2021-04-26
当事人:曾小红;李祝军;李界铭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曾小红,女性,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被执行人:李祝军,男性,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被执行人:李界铭,男性,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曾小红与李祝军、李界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川1421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66481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负担受理费750元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另向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仁寿县综治网格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自立案执行已逾三个月,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拟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尚未履行(2019)川1421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