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童顺、许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181民初1824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巩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19公开日期:2021-04-26
当事人:童顺;许广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1824号申请人:童顺,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许广伟,又名许斌,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

童顺与许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童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广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582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童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童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广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582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