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范圣好、意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681刑初147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龙口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19公开日期:2021-03-31
当事人:范圣好;意见
案由:危险驾驶

文书内容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681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范圣好,男,1969年1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现住龙口市。

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龙检部一刑诉[2021]118号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范圣好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圣好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范圣好案发后与公安机关联系,因伤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讯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够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罚;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范圣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