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卫燕借款纠纷仲裁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执49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16公开日期:2021-04-01
当事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卫燕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201室(入驻Z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兰,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卫燕,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燕借款纠纷仲裁执行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作出的(2019)衢仲网字第9079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卫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715.4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另须支付执行费人民币90.73元,故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询问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卓青审 判 员 吴 军审 判 员 王胜军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垒垒书 记 员 张伟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