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光武、潘洪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3民终216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1-03-03公开日期:2021-03-25
当事人:徐光武;潘洪波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光武,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铭,海城市西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洪波,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贤,鞍山市普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光武因与被上诉人潘洪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光武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法院调取了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资料,欲证明潘洪波出具的欠条所欠款项已由该局处理完毕。

被上诉人潘洪波向法院提供了海城市劳动综合执法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中记载“其他工程款及劳务费等问题,不在我单位管辖范围”。

故应对欠条中所欠款项是否已全部处理完毕进行进一步查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