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张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京03民特109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裁判日期:2021-03-18公开日期:2021-03-26
当事人:北京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睿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特109号申请人:北京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1。

法定代表人:李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怀如,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张睿,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人北京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游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惠游公司申请:撤销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0518号仲裁裁决。

事实和理由:张睿考勤在2019年11月考勤事假2天,无故缺勤5天,故11月工资应为2200.51元;2019年12月考勤无故缺勤5天,离职缺勤8天,2次迟到,故12月工资应为1138.44元。

惠游公司对支付工资数额不认可,申请撤销裁决书。

张睿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惠游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0518号仲裁裁决:北京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睿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田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工资合计八千三百七十六元九角四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