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桂,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本院在执行光泽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移送张**桂罚金一案,光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723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光泽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线下对被执行人张**桂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
本院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张**桂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张**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本院在本案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