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韩孟义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韩孟义在威海市商业银行62×&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