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振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莘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522执333号之二
所属地区:莘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02公开日期:2021-04-12
当事人:李振荣
案由:合同纠纷

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执333号之二 被执行人:李振荣,男,汉族,1957年03月21日生,住山东省莘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李振荣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振荣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35.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崇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沈书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