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付光与刘显有、王忠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281民初2224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03公开日期:2021-03-08
当事人:王付光;刘显有;王忠波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2224号 原告:王付光,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刘显有,男,汉族,住址瓦房店市。

被告:王忠波,男,汉族,住址瓦房店市。

原告王付光与被告刘显有、王忠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