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显有,男,汉族,住址瓦房店市。
被告:王忠波,男,汉族,住址瓦房店市。
原告王付光与被告刘显有、王忠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