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初起鹏。
被执行人:刘哲,女,1994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21)川成蜀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