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003执54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05公开日期:2021-03-09
当事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哲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03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恒盛广场**楼-13-2。

法定代表人:初起鹏。

被执行人:刘哲,女,1994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21)川成蜀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