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息县。
申请执行人陈德英与被执行人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德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信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息县管理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无房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