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路波、谢成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711执恢153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新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02公开日期:2021-03-05
当事人:路波;谢成云;赵方升;河南省亨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11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路波,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申请执行人谢成云,女,194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赵方升,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亨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徐营镇赵吴巷村(获武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赵方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路波、谢成云与赵方升、河南省亨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2015)牧民一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9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2020)豫0711执恢15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5日、2021年3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无股票、无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亨天药业有限公司位于获××县××省道××中段××层办公楼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我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