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秀平、李占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222执1328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通许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15公开日期:2021-03-22
当事人:马秀平;李占全;通许县朱砂镇东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222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马秀平,女性,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李占全,男性,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执行人:通许县朱砂镇东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许县朱砂镇东寨村法定代表人:李占全,任村主任职务。

马秀平与李占全通许朱砂东寨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朱砂镇东寨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马秀平及违约金合计102651元。

因被执行人李占全朱砂镇东寨村委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秀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