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丁凡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苑青松,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虞城县光明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谷熟镇吕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326732973H。
法定代表人:赵格,总经理。
申请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环罚决字[2020]第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登记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被处罚人的主体适格,被申请(处罚)人在法定复议、起诉期限内未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了催告义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已生效,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