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县光明新型墙体材料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402行审3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商丘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1-03-15公开日期:2021-03-22
当事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县光明新型墙体材料厂
案由:行政处罚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1)豫1402行审3号申请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归德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00MB19776574。

法定代表人:丁凡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苑青松,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虞城县光明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谷熟镇吕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326732973H。

法定代表人:赵格,总经理。

申请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环罚决字[2020]第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登记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被处罚人的主体适格,被申请(处罚)人在法定复议、起诉期限内未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了催告义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已生效,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