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郭俊胜,男,1970年10月1日生,住沭阳县。
关于徐秋梅与郭俊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322民初532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郭俊胜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郭俊胜名下的位于沭阳县巴黎花园小区1幢1单元302室不动产予以查封。
本次查封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