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庆伟,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市,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住长垣市。
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2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长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长垣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子娟,被告人张庆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庆伟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G×××××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垣市宏力大道与有德路交叉口附近时,被长垣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庆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3mg/100mL。
被告人张庆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庆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庆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庆伟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证明、提取血液照片、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视频资料;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庆伟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庆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庆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