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洪江,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任丘市。
申请人董立华与被执行人张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2.64万元,缴纳执行费1796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2020年11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11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并查封,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执行规定该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待异议程序结束后在进行处置。
四、2021年3月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五、2021年3月5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洪江限制高消费、拉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