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民辖终40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裁判日期:2021-03-21公开日期:2021-03-30
当事人: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东海泰禾广场首玺物业中心二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汤婷婷,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岛中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汤婷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D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繁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中盟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52号院2号楼2单元-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英辉,董事长。

原审被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泰禾首府4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原审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徐碧。

法定代表人:黄其森,董事长。

原审被告:黄其森,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叶荔,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均上诉,称被上诉人据以起诉的贷款合同第21.2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由甲方(被上诉人)住所地或抵押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甲方(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杭州市,但抵押物所在地分别位于郑州市××泉州市。

即管辖约定存在多个管辖地,在此情况下应当视为对管辖地约定不明。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地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分别位于泉州市和郑州市,同时本案中抵押物所在地也分别位于泉州市和郑州市,故本案应当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当事人已明确约定本案管辖,存在多个管辖地不等同于上诉人主张的“管辖地约定不明”,故本案管辖约定有效。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现当事人选择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并无不妥。

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杭州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正确,请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贷款合同》[中建投信(2019)杭金固049-01号]第21.2条中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即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或抵押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