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海涛,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原告姜文清与被告方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姜文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文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9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7,900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并于同日签订借款合同书,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月3日。
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迟迟拖延还款,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方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方海涛于2019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7,900元,并于同日签订借款合同书,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月3日。
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及约定的偿还期限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方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方海涛向原告姜文清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方海涛应当及时偿还借款,被告方海涛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合同书可知,原告已向被告方海涛支付借款7,900元,被告方海涛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