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负责人:王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达、袁卫星,均系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炫梓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0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黄炫梓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本案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甲方与被上诉人作为乙方签名确认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普遍性条款第六条附则第6.6款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任一方式处理(已勾选仲裁机构的即视为双方已选择通过仲裁方式处理;未勾选仲裁机构的默认按6.6.1方式处理)”,双方并未勾选仲裁机构,而6.6.1款约定“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