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笑笑,河南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东方,男,汉族,1973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李兵诉被告郭东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笑笑、被告郭东方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郭东方给付原告李兵垫付款51484.39元及按全国人民银行拆借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20日至欠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律师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4日,被告郭东方向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交担保贷款申请,申请贷款50000元,期限为24个月,借款期间对贷款按照政策进行贴息。
原告李兵为被告郭东方提供担保,并于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签订了“担保、偿还协议书",如果被告郭东方逾期还款,由原告李兵用全额工资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被告郭东方在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担保下,于2017年12月27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郭东方未能按时还款,邮储银行于2020年2月28日从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账户划扣贷款本金50000元,未偿还利息187.25元,罚息760.14元,共计50947.39元。
之后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将原、被告起诉至杞县人民法院,诉讼中原告李兵将被告郭东方应给付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共计51484.39元,先行给付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故原告李兵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向被告郭东方追偿。
被告郭东方辩称:被告郭东方将原告李兵诉称的50000元贷款贷出后,又借给了被告郭东方兄弟郭永亮(又名郭孝亮),所以应该由郭永亮偿还原告李兵的垫付款,被告郭东方不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4日,被告郭东方向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申请贷款50000元,期限为24个月,借款期间对贷款按照政策进行贴息,原告李兵为被告郭东方提供担保,并与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签订了“担保、偿还协议书”,约定如被告郭东方逾期还款,由原告李兵承担偿还该笔贷款及利息,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2017年12月13日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向邮储银行出具担保函,载明:被告郭东方申请贷款50000元,经其中心审查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其中心对该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2017年12月27日被告郭东方与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郭东方向邮储银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当日邮储银行向被告郭东方发放贷款50000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郭东方未按约定还款,邮储银行于2020年2月28日从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担保账户划扣本金50000元及利息187.25元、罚息760.14元,共计50947.39元,该款项被划走后,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将本案原、被告起诉至杞县人民法院,诉讼中原告李兵给付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该笔借款的本金50000元、利息187.25元、罚息760.14元、诉讼费537元,共计51484.39元。
而被告郭东方作为债务人未将上述垫付款给付原告李兵。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原告李兵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