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史丽娜,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第三人:吴铁军,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址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历凤兰,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沈阳市浑南区。
第三人:吴禹萱,男,1993年4月8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第三人:吴铁民,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址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龙与被执行人辽宁宝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辽0114执906号),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上列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该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贵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被执行人原始注册资本2000万,股东为吴铁军、吴禹萱、吴铁民三人,认缴比例与金额为吴铁军60%,金额1200万、吴禹萱与吴铁民各20%,金额各400万,且全部实缴到位。
2014年1月8日,三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出资比例不变,认缴金额为吴铁军3000万、1000万、1000万,变更后注册资本并未实缴到位,随后吴铁民将其1000万股权转让给了历凤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追加四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宝郡公司的档案材料。
被执行人宝郡公司提交了《说明》、记账凭证、对公存款凭证、验资报告。
本院查明,该案的执行依据为(2019)辽0114民初18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宝郡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申请人张龙提供的档案资料显示,宝郡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7日,成立时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吴铁军出资额1200万元,股东吴禹萱、吴铁民各出资400万元,出资款均已实际缴纳。
2014年1月8日,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其中吴铁军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吴禹萱、吴铁民各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
后吴铁民将其1000万元股权转让给历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