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守鹏减刑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3刑更154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1-03-12公开日期:2021-03-19
当事人:李守鹏
案由:聚众斗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刑更154号罪犯李守鹏,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满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2011年11月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了(2018)辽0281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守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了(2018)辽02刑终67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1年2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守鹏于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唐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