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了(2018)辽0281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守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了(2018)辽02刑终67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1年2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守鹏于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唐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