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亚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匡志奎,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生,住无锡市滨湖区。
宜兴景大针织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大公司)与匡志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书确定,匡志奎应支付景大公司货款799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99元。
因匡志奎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景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通过执行系统短信息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匡志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短消息送达成功后,被执行人匡志奎未到庭领取相应法律文书,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2021年1月14日、同年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匡志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匡志奎名下虽有银行开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银行存款可以清偿债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匡志奎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ED××**荣威牌汽车,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匡志奎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匡志奎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匡志奎户籍所在地的常熟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匡志奎名下有位于荣安·尚湖中央花园27幢2601房产一套,该房产已设定抵押,已被本院依法查封。
4、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匡志奎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明匡志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5、2021年3月2日,申请人到庭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执行款10000元,对余款的执行,双方已达成自2021年起3月份起每月月底前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的执行和解协议。
鉴此,申请执行人景大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70829元,执行费1112元尚未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