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灵雾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忠州大道巴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0265B7R。
法定代表人:刘德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成守兰与被告重庆灵雾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守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灵雾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4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8年10月份开始雇请原告等10人为其公司经营需要的房屋整修提供劳务,工作岗位是从事杂工,工价约定为140元/天。
原告共计为被告提供了劳务1天,应得报酬140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出具了《工人工资支付协议》,对原告等10人的民工工资金额予以了确认。
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故起诉来院。
被告未到庭置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公民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有偿提供劳务,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
在原告等人完成相应的劳务后,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了《工人工资支付协议》,协议载明“甲方重庆灵雾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份开始经营有小工在公司干活,现小工的点工花名册如下:乙方周兰康31.5天,蔡任琼(应为蔡仁琼)7天,周华康25天,秦玉太24天,陈守兰(应为成守兰)1天,唐淑连1天,周国康27.5天,周少华(应为周绍华)5天,龚德英5.5天,吴有兰7.5天,以上10人,共计135天×140元=18900元。
此款由重庆灵雾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协议尾部有王洪波、李天虎的签名、被告签章以及乙方周国康、周华康、周兰康作为负责人签字)。
该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40元(1天×140元)。
虽然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现原告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