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成守兰与重庆灵雾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233民初868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忠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02公开日期:2021-03-19
当事人:成守兰;重庆灵雾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渝0233民初868号原告:成守兰,女,生于1954年8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灵雾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忠州大道巴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0265B7R。

法定代表人:刘德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成守兰与被告重庆灵雾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守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灵雾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4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8年10月份开始雇请原告等10人为其公司经营需要的房屋整修提供劳务,工作岗位是从事杂工,工价约定为140元/天。

原告共计为被告提供了劳务1天,应得报酬140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出具了《工人工资支付协议》,对原告等10人的民工工资金额予以了确认。

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故起诉来院。

被告未到庭置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公民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有偿提供劳务,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

在原告等人完成相应的劳务后,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了《工人工资支付协议》,协议载明“甲方重庆灵雾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份开始经营有小工在公司干活,现小工的点工花名册如下:乙方周兰康31.5天,蔡任琼(应为蔡仁琼)7天,周华康25天,秦玉太24天,陈守兰(应为成守兰)1天,唐淑连1天,周国康27.5天,周少华(应为周绍华)5天,龚德英5.5天,吴有兰7.5天,以上10人,共计135天×140元=18900元。

此款由重庆灵雾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协议尾部有王洪波、李天虎的签名、被告签章以及乙方周国康、周华康、周兰康作为负责人签字)。

该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40元(1天×140元)。

虽然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现原告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