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金兰、曾某、马有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宣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1722执65号之九
所属地区:宣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01公开日期:2021-03-16
当事人:马金兰;曾某;马有洪;金凤志;陈实;达州熠通物流有限公司;陶俊蓉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22执6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马金兰,女,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

申请执行人:曾某,男,汉族,2005年3月10日出生,住达川区。

申请执行人:马有洪,男,汉族,1953年8月19日出生,住达川区。

申请执行人:金凤志,女,汉族,1954年8月28日出生,住达川区。

被执行人:陈实,男,汉族,1993年6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达州熠通物流有限公司,住宣汉县柳池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094958251C。

法定代表人:王德艳,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陶俊蓉,女,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金兰、曾某、马有洪、金凤志与被执行人陈实、达州熠通物流有限公司、陶俊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5日以(2021)川1722执6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陶俊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17××××445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00000.00元。

本案现已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