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男,汉族,2005年3月10日出生,住达川区。
申请执行人:马有洪,男,汉族,1953年8月19日出生,住达川区。
申请执行人:金凤志,女,汉族,1954年8月28日出生,住达川区。
被执行人:陈实,男,汉族,1993年6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达州熠通物流有限公司,住宣汉县柳池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094958251C。
法定代表人:王德艳,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陶俊蓉,女,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金兰、曾某、马有洪、金凤志与被执行人陈实、达州熠通物流有限公司、陶俊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5日以(2021)川1722执6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陶俊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17××××445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00000.00元。
本案现已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