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汪维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女,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吴刚,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张秀丽,住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被告吴刚、张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