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吴刚、张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105民初3284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12公开日期:2021-03-16
当事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吴刚;张秀丽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3284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37号。

负责人:汪维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女,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吴刚,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张秀丽,住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被告吴刚、张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