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张体强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云23刑更28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1-03-03公开日期:2021-03-10
当事人:张体强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云23刑更28号罪犯张体强,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体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2019年1月30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2月9日止。

执行机关云南省楚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体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体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另查明,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体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