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体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2019年1月30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2月9日止。
执行机关云南省楚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体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体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另查明,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体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