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运山,男,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关于新郑市华商汇老力仕陶瓷商行申请执行李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4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4执807号。
申请执行内容为:一、要求被执行人李运山支付52740元及利息。
二、要求被执行人李运山支付案件诉讼费5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一、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运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李运山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运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运山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运山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登记中心无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委托方城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经回复,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登记中心无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2月5日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华商汇老力仕陶瓷商行告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申请律师调查令告知书,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我院提交被执行人有可被执行的财产和向我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六、由于被执行人李运山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已经报批了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七、本院于2021年3月5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关于李运山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查询系统查询李运山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有三件,此案件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华商汇老力仕陶瓷商行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