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双龙、刘清武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826执123号
所属地区: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22公开日期:2021-03-25
当事人:马双龙;刘清武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马双龙,男。

被执行人:刘清武,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双龙与被执行人刘清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2018)冀0826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刘清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双龙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清武给付标的款3481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