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清武,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双龙与被执行人刘清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2018)冀0826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刘清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双龙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清武给付标的款3481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