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毛健、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06执121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德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12公开日期:2021-03-26
当事人:毛健;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其他案由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执121号 公诉机关: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毛健,男性,1972年02月2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现服刑中。

毛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判处毛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现该案判决的财产刑已移送执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地在什邡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川0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