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龙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783刑初170号
所属地区:寿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29公开日期:2021-04-14
当事人:张龙龙
案由:诈骗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3刑初170号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龙龙,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平度市。

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12月23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一部刑诉(202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龙龙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龙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18日到5月7日,被告人张龙龙利用“运满满”、“货车帮”等平台,发布虚假运输信息,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张某、关某、李某、魏某、陈某、孙某、杨某、苏某、吴国平、程雅群、徐西全、赵万琴、杨红军、郝亮、王玉利、李春、耿杰、李贵朋等18人共计74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龙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张龙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7日到5月7日,被告人张龙龙利用“运满满”、“货车帮”等平台,发布虚假运输信息,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张某、关某、李某、魏某、陈某、孙某、杨某、苏某、吴国平、程雅群、徐西全、赵万琴、杨红军、郝亮、王玉利、李春、耿杰、李贵朋共计18人现金7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李某、张某、关某、魏某、陈某、孙某、杨某、苏某的陈述,寿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档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龙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