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214民初1004号
所属地区:大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01公开日期:2021-03-02
当事人: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学梅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1004号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水门子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06179889。

法定代表人:钟西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之,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张学梅,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琳琳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法官助理张玉婷书记员张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