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于红军,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刘春英与被申请人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我院已依据(2021)鲁1402民初23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于红军名下位于德州市东风东路房产一处(查封期限自2021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2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