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超与被执行人骆长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黔0324执432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正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01公开日期:2021-03-02
当事人:骆长芬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32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骆长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4民初4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骆长芬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超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长芬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