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 联系人:胡喆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世纪大道与前进路交叉口西侧200米路西邮编:2368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