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西安市XX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梁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原告贺XX与被告西安市XX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第三人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
原告贺XX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XX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守珍